贵州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7-25     浏览次数: 1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和造就综合素质强、有创新意识、能成为骨干力量的青年教师队伍,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学校决定设立青年教师科研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的指导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以人为本,项目牵引,将支持人和支持项目有机结合起来。

      第三条 基金的经费来源: 1、学校划拨的科研经费专款。 2、国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款。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者应是我校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在岗教师。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较高,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第七条 所申请的课题能保证在2年内完成;愿意接受科技处或人文社会科学处对课题的管理和检查。

      第八条 作为项目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研究课题,每位教师接受基金资助至多不超过两次。已主持过科研项目者不在本基金资助之列。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申请本项目需填写《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申请书》,在每年的规定期限内报送科技处或人文社会科学处。

      第十条 申请的课题需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成果并有创新性构想。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采取个人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

      十二条 本基金课题,由科技处(或人文社会科学处)和所在单位共同管理;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研究工作的指导、督促,并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课题进行中因意外原因对研究计划作重大调整或要求中止课题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技处或人文社会科学处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延期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时课题负责人须填写项目结题书,并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六条 实行目标管理,中期检查,终期展示验收评估。

      第十七条 课题终期验收评估采取召开成果结题汇报展示会形式。内容包括:课题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研究成果及研究方法的特色、主要创新点;学术价值、社会价值和应用价值;存在的不足、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等。

      第十八条 科技处或人文社会科学处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作撤销处理: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主持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每项资助金额为文科0.6万元、理工、农科1.5万元。

      第二十条 资助的经费管理使用按照《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实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项目经费分二次下达,第一次下达批准经费70%;第二次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下达。

      第二十二条 对撤销的项目,将酌情追回已下拨的经费,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本基金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