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7-07-25     浏览次数: 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倡导与培育良好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贵州大学学术研究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贵州大学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研究生(含博士后)等。在贵州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贵州大学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发表作品者,也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基本规范(一)热爱学术事业。凡贵州大学的教学和科研人员都必须具有强烈的推动学术进步的历史责任感和努力进行学术创新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和民族精神,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不允许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在学术研究上的不作为或懈怠。(二)坚持正确导向。学术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三)遵守法律法规。学术研究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新闻宣传、民族宗教、保密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不准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不准参加与支持有损于国家利益的活动,不准泄露国家秘密,不准损害民族团结,不准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四)恪守良好学风。学术研究者应肩负起履行与营造良好学风的责任,自觉遵守并积极倡导诚信、创新、严谨的学风。理论研究应以求真为价值导向,以巩固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地位、促进学术进步和理论创新为目标;应用研究应以务实为价值导向,以解决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并具有实践应用价值为目标。不准不履行学术研究合同,不准为追求经济利益或学术声誉而拼凑或粗制滥造科研成果,不准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第四条 学术引文规范(五)如实注明。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不准抄袭或变相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六)合理引用。学术引文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不准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五条 学术成果规范(七)尊重他人。明确承认与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不准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能把所引用的他人成果构成自己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八)实事求是署名。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不准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论著上署名,不准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九)努力创新。学术研究应以追求方法创新、理论创新、观点创新、领域创新、材料创新、应用创新为主导,开展他人未曾或未能深入研究以及尚未实际应用或未在该领域应用的研究,避免低水平重复。(十)科学严谨。学术成果应体现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以调查研究和科学实验为基础,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学术信息和实验数据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精确归纳,缜密论证。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十一)准确表达。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十二)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六条 学术评价规范 (十三)评价原则。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进行登记、填报、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如期、按要求登记或填报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客观、全面、准确地介绍与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成就。漏报、错报或不按学校规定登记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据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为己有,不准改动署名排序,不准擅自改变成果性质,不准夸大业绩。(十四)评价标准。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不准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不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十五)评价机制。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合理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专家诚信考评及追究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不得违反评价程序和评价制度;不准泄露评价成员名单、评价议程、讨论过程评审成员的个人意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十六)评审意见。措辞应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十七)评价责任。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价者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准因与被评者关系亲疏、局部利益而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的财物第七条 学术批评规范 (十八)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十九)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利用职权或学术声誉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三章

      第八条 凡贵州大学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有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处罚类别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

      第九条 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第十条 学校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置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各个学科、不任校内行政职务的知名学者组成,由相关学院推选,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学院可按照学科、专业临时组成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学院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联合组成,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起草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做广泛的宣传;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五章 维护学术道德的机制

      第十三条 维护学术道德的机制是: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须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和所在学院院长、分管院长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五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学院30日内,在有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必要时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学院必须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院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服满,可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他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处分应由人事处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诉讼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调查对象涉及学院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校长办公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公开听证除外),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