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7-25     浏览次数: 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依据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下属各学院、中心、(研究所、室)、校机关各部、处和校办企业、后勤总公司及附属单位等。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二、动植物品种权。三、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包括其下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和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学校的校名、校标和服务标记。四、职务作品。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布线设计、环境评价报告、产品质量标准及其它标准、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论文、辞书、规范汇编等著作权。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拥有专用权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二、已依法注册之校名、校标。三、商标权归属于学校的其他服务商标及标记。

      第五条 学校的名称、拥有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贵州大学、及贵州大学的徽、标等,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以贵州大学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使用。

      第六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拥有。

      第七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科研教学挂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拥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拥有。计算机软件应办理登记。

      第八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七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 执行学校及其下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下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拥有。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培育的动物、植物新品种属于职务育种,其动、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由学校拥有。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应在合同中约定。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项目或合同项目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校科技创新基金、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生物材料、育种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品种、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十一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项目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营业秘密、管理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学校有关领导、校办及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审计处、财务处和学校档案馆的负责人组成,并在科技处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学校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学校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及规定。二、审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三、指导、检查、监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四、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一、草拟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三、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四、负责代理学校的专利申请动、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产权确认工作。五、负责学校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六、在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下,调解、处理有关学校知识产权争议。七、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审查有关学校知识产权合同。八、负责学校科技合同的登记、整理和归档。九、负责学校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入帐、分配及奖励和处罚事务。十、接受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和计划,并向其汇报工作。十一、填报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及报表。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十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校办产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时,具有优先使用权,采取有偿使用原则,应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权的分许可合同。

      第十九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二十条 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需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产权归属,无明确规定时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十二条 进行上述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所列活动及各类科技活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贵州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或贵州大学章)方可生效。涉及产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签字。学校任何所属单位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校不予承认,造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健全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所有研究项目(包括导师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的研究项目),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科技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全程跟踪。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学校不予办理成果鉴定与奖励申报或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者认为研究成果需要申请专利,应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分析报告及专利申请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申请专利的处理意见。对于同意申请专利的成果,应当尽快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拟申报专利权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认定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科技成果,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积极配合,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专利申请的有关书面材料,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使学校知识产权及时地取得国家法律保护;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申请专利,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将提请学校对该成果实施不予验收、鉴定与奖励申报,甚至暂停该研究项目的经费使用权或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者、学生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者双方共有、共用。

      第二十九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与学校签署协议或签署《贵州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承诺书,明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科研资料、照片、录像、图纸、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生物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三十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对方单位签订协议,确定该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三十一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生物材料(包括种子、基因和微生物菌株或毒株等)、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凡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转让、使用许可的,应当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四条 凡本校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获批准者,将根据《贵州大学奖励条例》之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科技人员推广学校拥有的科技成果,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研究及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及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具体办法按《贵州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上述奖励主要鼓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让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行为中的资金均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校师生员及本办法所述人员,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或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或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学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签署《贵州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