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科技人员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是反映学校科研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为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全校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包括评审、评议等)、成果登记、申报奖励、推广、开发转让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各院、所(中心)应协助科技处做好上述各项工作,实行学校与院、所(中心)两级管理。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评审
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省(部)教育厅、校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按科技合同书要求须向科技处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并达到成果鉴定、评审条件的,必须申请鉴定、评审。
第四条 凡发表科技论文或出版科技专著必须按照资助科研计划要求进行标注。
第五条 申请鉴定须具备以下材料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4份。二、查新报告 1份。三、技术资料 1套(包括:1.计划任务书、科研设计方案;2.研究工作总结报告;3.实验报告、技术报告或著作、论文、计算机软件;4.新产品还应有工艺、质量标准、图纸、产品说明书等;5.用户使用报告等)。四、有关部门测试、检测报告。五、成果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或证明。六、成果推广应用方案。七、成果鉴定大纲及鉴定证书草本。
第六条 科技成果申请鉴定时的注意事项:一、凡申请鉴定的项目,研究单位和项目组应按贡献大小,做好主持单位、协作单位,以及主研人员、参加人员的名次排序。对因主研单位和主研人员排序发生争议和明显违背研究人员排序原则的科技成果,科技处应与项目组及有关人员协商解决,未妥善解决者科技处拒绝受理。名次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更改。 1.项目的主研人员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和实质性工作的主要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该方案设计导致了与之相符的科技成果;(2)在研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3)在研究工作全过程中承担了较大的实际工作量。 2.项目的主持单位是指项目主持人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条件等。 3.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的由我校负责成果鉴定工作,我校为第二及以后者,由第一主持单位办理,但应在学校科技处备案。 4.主持人根据贡献大小将参研人员的名次排序情况向项目组进行会议通报,广泛征求意见,经协商取得一致,并经完成人本人亲笔签名作为项目组意见报科技处备案。 5.完成人名次排列经项目组充分协商后仍有争议的,由科技处进行调解,学校最终裁决。 6.每个项目主研人员限额1-15名,以贡献大小排序,研究单位以承担的工作而定。二、项目组在申请鉴定、评审时,应首先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各院、部、所(中心)审查合格后连同全套提供鉴定的资料两套报科技处。三、经科技处审查合格后,报上级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鉴定。四、项目鉴定所需经费应在该项目经费中支出,横向开发研究项目在签定协议时应预算鉴定所需的费用。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登记
第七条 凡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项目组须在鉴定后的一个月内将成果登记材料报科技处。
第八条 报请成果登记,需具备以下材料一、科技成果登记表(5份);二、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4份);三、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2份);四、通过鉴定的全套技术资料(2套);五、成果应用、推广情况表(1套);六、成果查新报告(2份)。
第九条 成果登记时,材料必须齐全,但为了保证有偿转让而需暂时保密、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应予以注明,须报送科技处备案。第四章 科技成果申报奖励
第十条 凡我校通过省级鉴定并登记的科技成果,在鉴定当年或最迟在第二年必须申报各级各类奖励(特殊情况可以和科技处商议另定)。无充分理由又不申报奖励的成果第一完成人,停止其二年内申报各级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十一条 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合作各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组织申报奖励事宜,或委托一方申报(一般应是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未经他方同意,合作研制的一方不得单独申报(由此损害了学校合法权利的,项目组和有关部门应配合科技处采取措施,以维护学校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申报奖励所需材料因奖励种类和层次不同而不同,具体要求由科技处在申报奖励前通知。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评审费由校科技创新基金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 为了体现科技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保护广大科技人员的劳动成果和创新积极性,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凡申报奖励的科技成果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异议期)为三天,公示期结束后再提异议不予受理。对异议的处理参见第五章《成果争议仲裁办法》。
第十四条 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成果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列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评聘技术职务及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成果,学校将配套奖励,配套奖励按照《贵州大学奖励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奖金分配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原则上主研人员所得奖金之和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60%,参研人员所得奖金之和不得高于奖金总额的30%。10%奖励各级科管人员。奖金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按上述规定提出,并填写奖金分配表,一式两份,上报科技处。 第五章 成果争议仲裁办法
第十七条 若对科技成果的享有权出现争议,经科技处多次调解无效后,由主管校长组织有关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组成仲裁小组或听证会,根据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就是最终决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仲裁。
第十八条 对有异议的成果,科技处负责查实。经查实后确有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成果,由科技处报分管校长并组织专家协调,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则以学校的名义申报该项科技成果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有异议的成果,经科技处查实,其成果不真实者,不得申报奖励。 第六章 科技成果的开发与转让
第二十条 凡学校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均属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的范畴,所有权属学校。合作研究项目,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成果完成者有推广应用成果的权利和义务,凡有推广价值的成果都应有组织、有计划地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推广应用,具体办法参见《贵州大学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办法》。学校有权决定成果的开发和转让,成果完成者享有效益分配权利,学校对其成果和合法收入给予保护。
第二十二条 正在研究和未经鉴定的成果,学校鼓励边研究、边示范、边开发,其收入按《贵州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已通过鉴定的成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一、经学校同意的一次性技术转让(需技术乘接方提供验收合格证明),转让费进入学校财务后,其分配按30%返回项目组作再研究费用,35%奖励成果完成人员,20%上交校科技基金,10%交项目所在中层单位作为业务管理费,1%作为科技处业务费,4%奖励为该项目转化作出贡献的各级科技管理人员。二、学校自主开发或学校与他人合作实施成果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从实施该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按学校所持有的份额提取25%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员,25%作为项目再研究经费,15%奖励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20%上交校科技基金,10%交项目所在中层单位作为业务管理费,1%作为科技处业务费,4%奖励为该项目转化作出贡献的各级科技管理人员。三、学校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经学校同意由成果完成人自行开发、自行实施成果转化的,其转化后的收益在学校持有的份额中按下列比例分配:40%奖励成果完成人员,25%返回项目组作为再研究经费,20%上交校科技基金,10%交项目所在中层单位作为业务管理费,2%作为科技处业务费,3%奖励为该项目转化作出贡献的各级科技管理人员。四、经学校同意以技术作价入股的,学校委托成果完成人作为持股人享受权益,并承担及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成果完成人在学校所持有的技术股份中占40%的股份。五、由校内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项目所在单位应得收入,原则上应根据贡献大小由单位间协商解决。六、与校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其利益分享应按合同协议执行,如无合同协定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七、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科技成果(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开发正常有序地进行,校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开发、转让学校科技成果。违者视其情况可分别或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追回非法所得。 2.按研究费的二至五倍赔偿经济损失。 3.行政处理,情节严重者可上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凡本校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两年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等造成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的流失者,学校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上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本暂行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